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开遴选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的通知
来源:经信局 | 作者:bjmi | 发布时间: 2023-09-11 | 436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军民融合和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16〕259号)精神,按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电子信息领域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代持机构,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申报机构应在北京市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且已全部实缴到位,如为基金管理人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诚信记录,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建立并实行了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与联席会办公室建立有效沟通和协调机制,在市场化运作前提下确保专项工作的目标顺利完成。最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且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申报阶段不存在可能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

       (二)近三年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在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日,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账面资产流动性较好,不存在大额借款。

       (三)配备专属且稳定的项目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6名核心成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3年以上电子信息领域投资经验。具备丰富的行业研究资源和成熟的行业研究体系,尤其是关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能够对专项工作涉及到的分支领域有所了解。

       (四)能够与合作机构在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运营方面形成合力,帮助合作机构建立细分领域内的专利数据库,在专利收储、保护、运用等方面为其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尽早围绕本项目涉及的关键技术领域完成专利池(组合)建设任务,建立联合保护、风险分担、开放共享的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形成机制创新的市场化知识产权运用模式,提升产业领域创新发展水平。

       (五)申报机构曾经实际管理的资金/基金总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含子基金),且原则上10%以上投资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申报机构已投资于电子信息或相关领域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其中至少有1个成功案例。具有两年以上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或引导基金管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