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信局 | 作者:bjmi | 发布时间: 2023-08-18 | 26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3〕212号)要求,现组织开展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遴选一批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以揭榜挂帅方式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树立一批各行业、各领域的排头兵,推进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在北京市注册(不含中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已经承担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的主体不再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的智能制造水平应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须安全可控,解决方案须无知识产权纠纷。

       (三)示范工厂申报主体应当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需达到国家标准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或满足相关行业智能制造指导性文件要求。

       (四)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五)申报材料中,示范工厂需详细描写建设场景,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实施方法、实施要素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每个场景描述控制在3000字以内,可配图说明。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工作程序

       (一)申报主体应通过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http://miit-imps.com)进行线上申报,纸质版材料应与网上填报内容一致。申报材料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附件1)和《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任务》(附件2)编写。申报主体须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线上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