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日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制定出台《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根据《办法》,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
河北省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较大数额罚没款的行政处罚是指对公民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属实但又不构成上述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违法行为;
(三) 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工作。
第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