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hinacaw | 发布时间: 2016-06-23 | 41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厅节〔2016〕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及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该领域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修订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器、核工业、电子、通信等行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绿色制造等综合领域,以及资源节约、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温室气体管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专业领域的工业和通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管理。
    第五条 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制修订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有效采用国际标准。
    第六条 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由我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负责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包括: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等。